欽定理藩部則例卷四十二(44)首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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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六百六十四越訴誣告1180.蒙古等凡有爭控事件,先在該扎薩克處呈控。倘負屈,許在該盟長處呈控。如盟長等不秉公辦理,許原告人將曾在該扎薩克處呈控、如何辦理,復(fù)在該盟長處呈控、如何判斷之處開明,赴部呈控,由部詳核案情 ......    (本文共 726 字 )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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