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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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綱第一條 下列著作物,依本法注冊專有重制之利益者,為有著作權:一、文書、講義、演述;二、樂譜、戲曲;三、圖畫、帖本;四、照片、雕刻、模型;五、其他有關學藝、美術之著作物。第二條 著作權之注冊,由內(nèi)務部行之 ......    (本文共 2285 字 )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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