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著作權法律
第一章 總綱第一條 就下列著作物,依本法注冊,專有重制之利益者,為有著作權。一、書籍論著及說部。二、樂譜劇本。三、圖畫字帖。四、照片雕刻模型。五、其他關于文藝學術或美術之著作物。就樂譜劇本有著作權者,并得專有 ...... (本文共 2237 字 )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