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7年(1928年)5月14日公布制定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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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綱第一條 就下列著作物,依本法注冊,專有重制之利益者,為有著作權。一、書籍論著及說部。二、樂譜劇本。三、圖畫字帖。四、照片雕刻模型。五、其他關于文藝學術或美術之著作物。就樂譜劇本有著作權者,并得專有 ......    (本文共 2237 字 )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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