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函國務院、財政部、農(nóng)商部(1914年4月17日)附送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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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俟接收事竣,滬杭甬借款合同即可實行。其光緒三十四年三月十五日郵傳部與蘇、浙兩路所訂之存款并即作廢云。浙路所借用存款規(guī)銀六十萬兩亦經(jīng)注銷,6月部派鐘文耀前往接收浙路,并清算一切事宜,并派方仁元、曹復賡會同 ......    (本文共 164 字 )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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