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政府發(fā)還商辦浙路股款本息有期證券發(fā)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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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此項證券以民國三年10月10日為第一次還款之期。二、此項證券所有股息,按照合約,自本年6月10日接收之日起,由部照公司原定七厘年息于發(fā)還股本時計算匯付。股息分配之法,自第一期起每三期為一年度,每年度之始期接該 ......    (本文共 382 字 )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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