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中華民國鐵路史
(議訂條款緣由及兩造名義)案查交通部(下文省稱為部)曾與浙省鐵路公司(下文省稱為鐵路公司)議定收回滬杭甬之浙段鐵路(下文省稱為該段)為國有;又查該段業(yè)于1914年6月16號,交由部派局長管理。該部所允付給該鐵路公司贖路之款 ...... (本文共 1126 字 )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