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修改為: “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共 463 字)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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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修改為: “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共 463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