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章 炸藥;煙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所屬欄目:海關進出口稅則

注釋:一、本章不包括單獨的已有化學定義的化合物,但下列注釋二(一)、(二)所述物品除外。二、稅目36.06所稱“易燃材料制品”,只適用于:(一)聚乙醛、六甲撐四胺及類似物質,已制成片、棒或類似形狀作燃料用的;以酒精為基本成分的 ......(本文共 3592 字 )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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