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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六十七條 (概念)代位繼承,是于尊親屬不能或者不欲承認(rèn)繼承或者遺贈的一切場合,使婚生或者非婚生的卑親屬居于其尊親屬的地位和親屬的繼承。代位繼承,于遺囑繼承場合,關(guān)于具體指定之人不能或者不欲承認(rèn)繼承或遺贈場 ......(本文共 432 字 )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