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刑事法學(xué)
日本明治時期,在修改*新律綱領(lǐng)的基礎(chǔ)上于1874年頒布了“改定律例”。此律例仍為十四律,條文增至三百一十八條,廢除笞、杖、徒、流四刑,定刑為懲役和死刑兩種,刑罰有所緩和,限制死刑的適用范圍,溯及力問題采取從輕原則。 ...... (本文共 107 字 )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