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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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法定婚齡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晚婚,指男女按法定婚齡推遲3歲以上結婚,且雙方均為初婚。晚育,指女子24周歲以后生育第一胎。2016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 ......(本文共 109 字 , 2 張圖)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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