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節(jié)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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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企業(yè)發(fā)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 在年度利潤總額12% 以內的部分, 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 的部分, 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二十六條 企業(yè)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一) 國債 ......(本文共 314 字 )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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