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33年(1944年)4月27日公布修正著作權(quán)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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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就下列著作物,依本法注冊專有重制之利益者,為有著作權(quán):一、文字之著譯。二、美術(shù)之制作。三、樂譜劇本。四、發(fā)音片、照片或電影片。就樂譜劇本、發(fā)音片或電影片有著作權(quán)者,并得專有公開演奏或上演之 ......    (本文共 2089 字 )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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