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33年(1944年)著作權(quán)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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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凡著作物未經(jīng)注冊而已通行二十年以上者,不得依本法聲請注冊。第二條 依本法以著作物聲請注冊者,應(yīng)備樣本二份,并附具聲請書,載明左列各款事項:一、著作物之名稱及件數(shù);二、著作人之姓名、年齡、籍貫、住址;三、發(fā) ......    (本文共 907 字 )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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