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條 (人格之開始)一、人格始于完全出生且有生命之時。二、未出生之人獲法律所承認之權利系取決于其出生。三、人格之保護范圍包括對胎兒造成之損害,但以符合上款之條件為限。四、然而,生父母無須就受孕時對子女造 (共 416 字)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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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條 (人格之開始)一、人格始于完全出生且有生命之時。二、未出生之人獲法律所承認之權利系取決于其出生。三、人格之保護范圍包括對胎兒造成之損害,但以符合上款之條件為限。四、然而,生父母無須就受孕時對子女造 (共 416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