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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三條 (概念)財團系指以財產(chǎn)為基礎且以社會利益為宗旨之法人。第一百七十四條 (創(chuàng)立及廢止)一、財團得借生前行為或遺囑而創(chuàng)立;對財團之確認等同接受借生前行為或遺囑而撥歸予財團之財產(chǎn)。二、確認得由創(chuàng)立人、 (共 1985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