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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九條 (明示表示及默示表示)一、法律行為之意思表示可為明示或默示;以口頭、書面或其他直接表意方法表示者為明示;從完全有可能顯露意思之事實(shí)推斷出之表示為默示。二、意思表示之要式性不妨礙以默示形式作出意思 (共 192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