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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六十三條 (條件之概念)各當事人得以將來及不確定之事件之發(fā)生,決定法律行為效力之發(fā)生或解除;第一種情形之條件為停止條件,第二種情形之條件為解除條件。第二百六十四條 (不法或不能之條件)一、附違反法律、公共秩 (共 1229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