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九條 (設立之方式及必要內(nèi)容)一、公司之設立應以文書為之;除因股東用以出資之財產(chǎn)之性質(zhì)而須采用其他方式外,以私文書為之即可。二、如設立以私文書為之,除公司保留一份及另備一份作登記之用外,尚應配備相當于股 (共 1133 字)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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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九條 (設立之方式及必要內(nèi)容)一、公司之設立應以文書為之;除因股東用以出資之財產(chǎn)之性質(zhì)而須采用其他方式外,以私文書為之即可。二、如設立以私文書為之,除公司保留一份及另備一份作登記之用外,尚應配備相當于股 (共 1133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