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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經(jīng)國務院批準,從1998年7月1日起,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應稅貨物支付的運輸費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報抵扣的運輸費用進項稅額,不論運輸 (共 155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