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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式條款在不同國家和地區(qū)的法律上稱謂有所不同,在德國法上稱為一般交易條款,法國法上稱為附合合同,英國法上稱為標準合同,我國臺灣地區(qū)稱為定型化契約。我國合同法采用了格式條款的概念,根據《合同法》第39條,格式條款是當 (共 1096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