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澳門民事訴訟
第一百八十條 傳喚之方式一、傳喚分為向本人傳喚及公示傳喚。二、向本人傳喚須以下列方式為之:a)如屬郵遞傳喚,須將具收件回執(zhí)之掛號信交予應(yīng)被傳喚之人;b)司法人員直接與應(yīng)被傳喚之人本人接觸。三、傳喚亦得由訴訟代理人 ......(本文共 4491 字 )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