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十國時期,兩稅錢物的分配亦分上供和留存(留州、留使)的不同。[1]地方官俸大抵是由中央定額,當(dāng)州于兩稅錢物留州額內(nèi)支給。但同時也存在著官本取息以充俸的辦法。《舊五代史》卷103《漢書·隱帝紀下》乾祐三年(950年)七月辛 (共 582 字)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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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代十國時期,兩稅錢物的分配亦分上供和留存(留州、留使)的不同。[1]地方官俸大抵是由中央定額,當(dāng)州于兩稅錢物留州額內(nèi)支給。但同時也存在著官本取息以充俸的辦法。《舊五代史》卷103《漢書·隱帝紀下》乾祐三年(950年)七月辛 (共 582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