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條 (去向不明人的財產管理人)人已不在其最后的住所或居所,而且其音信亦斷絕時,其最后的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得基于利害關系人或合法的推定繼承人或者檢察官的請求,在訴訟方面,或者在制作財產目錄及計算書以及與 (共 1415 字)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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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條 (去向不明人的財產管理人)人已不在其最后的住所或居所,而且其音信亦斷絕時,其最后的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得基于利害關系人或合法的推定繼承人或者檢察官的請求,在訴訟方面,或者在制作財產目錄及計算書以及與 (共 1415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