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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一十五條 (對父母的子女的義務)子女應尊敬父母,而且應按照自己的資產及自己的收入,以同居為限,幫助維持其家族。[1975年5月19日法律第151號本條修改。]第三百一十六條 (父母權能的行使)子女至成年或至監(jiān)護解放為止,服從 (共 3771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