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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六十二條 (自然人的能力)在繼承開始時已經(jīng)出生或者被懷胎的人,都有繼承的能力。除有相反的證明場合外,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在三百日內(nèi)出生的人,推定系在繼承開始時被懷胎。此外,在遺囑人死亡時生存的特定人的子女 (共 126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