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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款 普通代替繼承第六百八十八條 (普通代替繼承場合)遺囑人,于最初的指定繼承人不得或者不欲承認(rèn)其繼承場全,得使其他人代替指定繼承人。于此種場合,遺囑人只指定一人為繼承人時,即使其沒有明示,亦得推定其系使其他人 (共 1452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