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二條 (一般期間)時效之一般期間為十五年。第三百零三條 (五年之時效)下列給付之時效期間為五年:a)永久或終身定期金之年金;b)承租人應支付之不動產及動產租金,即使屬一次性支付者;c)約定或法定利息,即使仍未結算者...[繼續(xù)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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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二條 (一般期間)時效之一般期間為十五年。第三百零三條 (五年之時效)下列給付之時效期間為五年:a)永久或終身定期金之年金;b)承租人應支付之不動產及動產租金,即使屬一次性支付者;c)約定或法定利息,即使仍未結算者...[繼續(xù)閱讀]
第三百零五條 (推定時效之依據(jù))本分節(jié)所指之時效以推定已履行義務為依據(jù)。第三百零六條 (債務人之自認)一、因期間屆滿而推定已履行義務者,該推定僅得由原債務人或因繼承而承擔債務之人通過自認予以推翻。二、訴訟外之自...[繼續(xù)閱讀]
第三百一十一條 (因雙方關系之中止)一、在下列期間,時效不完成:a)配偶或具有事實婚關系之當事人之間,在此種關系存續(xù)期間直至關系終止后兩年;b)行使親權之人與受親權約束之人、監(jiān)護人與被監(jiān)護人或保佐人與被保佐人之間,在此...[繼續(xù)閱讀]
第三百一十五條 (權利人促使之中斷)一、時效因透過司法途徑就任何能直接或間接表達行使權利意圖之行為作出傳喚或通知而中斷,無須考慮該行為所屬之訴訟種類以及該法院是否具管轄權。二、如傳喚或通知于聲請后五日內仍未...[繼續(xù)閱讀]
第三百二十條 (中止及中斷)除斥期間既不中止亦不中斷,但法律有此規(guī)定者除外。第三百二十一條 (除斥期間之開始)如法律未規(guī)定始日,則除斥期間于可依法行使權利時開始進行。第三百二十二條 (對失效之有效訂定)一、借以設立...[繼續(xù)閱讀]
第三百二十六條 (權利之濫用)權利人行使權利明顯超越基于善意、善良風俗或該權利所具之社會或經濟目的而產生之限制時,即為不正當行使權利。第三百二十七條 (權利之沖突)一、在相同或同類權利上出現(xiàn)沖突時,各權利人應盡...[繼續(xù)閱讀]
第三百三十四條 (證據(jù)之功能)證據(jù)具有證明事實真相之功能。第三百三十五條 (舉證責任)一、創(chuàng)設權利之事實,由主張權利之人負責證明。二、就他人所主張之權利存有阻礙、變更或消滅權利之事實,由主張權利所針對之人負責證...[繼續(xù)閱讀]
第三百四十二條 (概念)推定系指法律或審判者為確定不知之事實而從已知之事實中作出之推論。第三百四十三條 (法律推定)一、因法律推定而受益之一方,對所推定之事實無須舉證。二、法律推定得以完全反證推翻,但受法律禁止...[繼續(xù)閱讀]
第三百四十五條 (概念)自認系指當事人對不利于己、但有利于他方當事人之事實承認其真實性。第三百四十六條 (能力及正當性)一、作出自認之人為具能力及權力處分其自認事實所涉及之權利者,該自認方產生效力。二、在普通共...[繼續(xù)閱讀]
第三百五十五條 (概念)書證系源自文件之證據(jù);文件系指任何由人編制用以再現(xiàn)或顯示人、物或事實之物件。第三百五十六條 (文書之種類)一、文書得為公文書或私文書。二、公文書系指公共當局在其權限范圍內、或公證員或被授...[繼續(xù)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