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八條 (意思表示之一般含義)一、法律行為意思表示之含義,以一般受意人處于真正受意人位置時,能從表意人之有關行為推知之含義為準,但該含義未能為表意人所預料系屬合理者除外。二、如受意人明知表意人之真正意思...[繼續(xù)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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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八條 (意思表示之一般含義)一、法律行為意思表示之含義,以一般受意人處于真正受意人位置時,能從表意人之有關行為推知之含義為準,但該含義未能為表意人所預料系屬合理者除外。二、如受意人明知表意人之真正意思...[繼續(xù)閱讀]
第二百三十二條 (虛偽)一、如因表意人與受意人意圖欺騙第三人之協(xié)議而使法律行為之意思表示與表意人之真正意思不一致,則該法律行為系虛偽行為。二、虛偽行為無效。第二百三十三條 (相對虛偽)一、如在虛偽行為中隱藏其當...[繼續(xù)閱讀]
第二百五十一條 (代理之效力)代理人按其被賦予之權限以被代理人之名義所作之法律行為,在被代理人之權利義務范圍內(nèi)產(chǎn)生效力。第二百五十二條 (意思之欠缺或瑕疵以及重要之主觀狀況)一、就導致意思表示之無效或得予以撤銷...[繼續(xù)閱讀]
第二百五十五條 (授權)一、授權系指一人自愿將代理權授予他人之行為。二、授權之方式須為就受權人應作之法律行為所要求之方式,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者除外。三、需公證員參與作成之授權書應按有關法例所定之方式作成。第二百...[繼續(xù)閱讀]
第二百六十三條 (條件之概念)各當事人得以將來及不確定之事件之發(fā)生,決定法律行為效力之發(fā)生或解除;第一種情形之條件為停止條件,第二種情形之條件為解除條件。第二百六十四條 (不法或不能之條件)一、附違反法律、公共秩...[繼續(xù)閱讀]
第二百七十三條 (法律行為標的之要件)一、法律行為之標的,如在事實或法律上為不能、違反法律或不確定,則法律行為無效。二、違反公共秩序或侵犯善良風俗之法律行為無效。第二百七十四條 (違反法律或公共秩序之目的或侵犯...[繼續(xù)閱讀]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一般規(guī)定)無特別制度時,下列各條之規(guī)定適用于法律行為之無效及可撤銷之情況。第二百七十九條 (無效)無效得隨時由任何利害關系人主張,亦得由法院依職權宣告。第二百八十條 (可撤銷)一、具有正當性提出撤...[繼續(xù)閱讀]
第二百八十八條 (適用規(guī)定)在應作類似處理之情況下,前章之規(guī)定適用于非屬法律行為之法律上行為。...[繼續(xù)閱讀]
第二百八十九條 (期間之計算)第二百七十二條所載之規(guī)則適用于法律、法院或任何當局所定之期間及期限,但另有特別規(guī)定者除外。第二百九十條 (期間之更改)一、不論為著何種目的而定出短于前法所定期間之法律,亦適用于正在...[繼續(xù)閱讀]
第二百九十三條 (時效制度之不可違背)法律行為旨在變更法定時效期間者屬無效;法律行為旨在以其他方式促使或阻礙導致時效產(chǎn)生效力之條件成就者,亦屬無效。第二百九十四條 (時效之受益人)所有可因時效而受益之人,包括無行...[繼續(xù)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