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闡釋憲法的觀念及基本理論之后,施米特開始討論一種特定的憲法類型——近代資產(chǎn)階級法治國憲法?!稇椃▽W說》第二、三部分分別探討了“近代憲法的法律要素”“近代憲法的政治要素”。施米特認為,近代資產(chǎn)階級法治國憲法...[繼續(xù)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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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闡釋憲法的觀念及基本理論之后,施米特開始討論一種特定的憲法類型——近代資產(chǎn)階級法治國憲法?!稇椃▽W說》第二、三部分分別探討了“近代憲法的法律要素”“近代憲法的政治要素”。施米特認為,近代資產(chǎn)階級法治國憲法...[繼續(xù)閱讀]
1923年,施米特發(fā)表了《當今議會制的思想史狀況》[1],時人多責其對魏瑪憲政缺乏同情。他對大眾民主時代議會制危機的分析被看作惡意唱衰自由民主政體的作品。其實,魏瑪憲政的危機日積月累,施米特一篇論文對現(xiàn)實幾無影響。到...[繼續(xù)閱讀]
施米特在1932年魏瑪共和國的最后時刻,發(fā)表了直接論合法性問題的論文《合法概念的濫用》[1]與《合法與合法性》。尤其是《合法與合法性》,此文語境與他的《當今議會制的思想史狀況》《憲法學說》等作品一樣,都是魏瑪共和國的...[繼續(xù)閱讀]
施米特于魏瑪后期所闡發(fā)的憲法理論是其政治思考的一個重要結果。他的憲法理論當置于魏瑪危機的歷史背景中去理解,放在當時的法理學論爭中去考察。此處我們將介紹施米特與魏瑪時期另一位法學家海爾曼·海勒(HermannHeller)的爭...[繼續(xù)閱讀]
魏瑪共和國覆滅的結局不因施米特的理論而改變。隨著希特勒登上歷史舞臺,德國走上了一條全面納粹化的不歸路,進入了德國歷史上的“第三帝國”時期。領袖與納粹黨在政體中的支配地位,改變了舊式的國家與社會關系。1933年秋...[繼續(xù)閱讀]
1935年9月15日,納粹黨在自由的名義下集會,德意志帝國會議通過了《帝國國旗法》《帝國公民權法》與《保護德國人血統(tǒng)與德國人榮譽法》。施米特隨后發(fā)表《自由的憲法》一文,為這三部法案的合法性辯護,并向德國的法學家發(fā)出倡議...[繼續(xù)閱讀]
施米特屬于1933年希特勒上臺后仍“留”在德國高校任教的學者。在那樣一個幾近瘋狂的時代,學者欲求一張安靜的書桌幾無可能。具有獨立思想的人必定面臨著巨大的壓力。因為執(zhí)著于種族主義意識形態(tài)的第三帝國根本不需要獨立的...[繼續(xù)閱讀]
自20世紀中期以來,施特勞斯政治哲學的影響越來越大。如今,其影響力不但從美國波及其故土德國和其他歐洲大陸國家,而且在中國學術界產(chǎn)生了十分巨大的影響。中國讀者在接受施特勞斯思想的過程中,也難以繞開關于施特勞斯的種...[繼續(xù)閱讀]
通常來說,施特勞斯的思想中有三個爭論至關重要:詩歌和哲學之爭,古今之爭或者說古今政治哲學之爭,還有耶路撒冷和雅典之爭。這三個爭論也可以看作一個爭論的三個方面。換句話說,這三個爭論其實就是古典哲學在三條戰(zhàn)線上作戰(zhàn)...[繼續(xù)閱讀]
在通常意義上,政治哲學首先意味著對政治的哲學思考。如果從一個更為寬泛的角度去理解,政治哲學也意味著對政治的種種思考。對施特勞斯來說,政治哲學需要從嚴格意義上去理解,也就是說對政治的哲學理解。從詞源上看,哲學乃是...[繼續(xù)閱讀]